索  引  号: 13502/2023-28094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5-26   11时11分 浏览次数:

 

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释义】

1.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同时参考、借鉴了《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办法。

2.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22年6月,承德市印发了《承德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工作方案》,要求在2022年—2024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周期中,承德市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为了成功实现创卫目标,承德市将积极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养和健康水平。其中,病媒生物的防制为“创卫”重要考评目标之一。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程,具体来说,要做到:根据病媒生物消长规律,定期组织消杀活动;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调查,掌握辖区“四害”密度与分布情况,科学指导防治工作;食品加工、餐饮行业、农贸市场、公交车站、河岸两侧等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地段的防蚊蝇和防灭鼠设施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辖区“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内等等。

3.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属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幸福感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办法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法释义】

4.本条明确规定了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办法原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办法释义】

5.关于病媒生物的具体范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另外,根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关于病媒生物的概念也是限定为蚊、蝇、蟑螂、鼠等,所以本办法中所称的病媒生物亦指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办法原文】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办法释义】

6.本条规定了基本原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涉及的场所繁多、人员广泛,而且对于设施要求、防制药品等有一定要求。因此,总结本市和各地经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需要采取社会公共治理方式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大小区域协作开展工作。政府应当承担组织责任,各辖区要属地管理,各单位要以身作则,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所有民众也要树立起健康、卫生理念,积极协作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在防治理念上,要以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尤为重要,乃治本之策。

【办法原文】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含,不再列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释义】

7.本条规定了政府职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系着公众健康,对本市建设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无旁贷。要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政府的总体责任,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原文】

第六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释义】

8.本条规定了爱卫会职责。市、县(区)爱卫会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

【办法原文】

第七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五)协调各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释义】

9.本条规定了爱卫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组织做好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督导检查等全面工作。

【办法原文】

第八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结果分析评价,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等市政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市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市水务局负责承德市市区水系、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九)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负责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民宿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农业、卫健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禁用急性剧毒鼠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组织做好农村地区、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一)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根据各自分管企业分别负责监管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四)市委宣传部应开展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报纸上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五)各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确保本辖区的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环境整治,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十六)人民团体、驻承部队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释义】

10.本条规定了爱卫会成员单位的防制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出于施行效果和公共治理法治理念的双重考虑,采取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施行模式。

【办法原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释义】

11.本条规定了基层防制责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与广大群众直接面对,是落实政府管理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与民众联系紧密的基层群众组织,要确定成员分工,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法原文】

第十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工作。

【办法释义】

12.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的防制责任。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以小区的居住形式居多,而大部分的小区也都配有物业服务企业。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因此,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若居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则由街道办负责本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

【办法原文】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五)落实其它有效防制措施。

【办法释义】

13.本条规定了孳生地治理措施。孳生地治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起到治理源头的作用,尤为关键。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办法原文】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办法释义】

14.本条规定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场所人流量大,仓储场所、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与食品安全联系密切,因此对于以上这些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尤其要予以关注,其建立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也实有必要。

【办法原文】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释义】

15.本条规定了病媒生物监测。运用科技手段对生物密度和抗药性进行监测,疾病防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监测,对除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科学指导。

【办法原文】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季节消长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并达到C级及以上要求。

【办法释义】

16.本条规定了病媒生物杀灭和密度控制。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控制效果获得省级爱卫办认可。

【办法原文】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器械。

【办法释义】

17.本条规定了经营、使用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规定。相关药品和器械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药品。

【办法原文】

第十六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20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10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办法释义】

18.本条规定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管理。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属于专业性质的工作,因此不仅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且要取得相应特定资质。同时,为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备案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

【办法原文】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办应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办法释义】

19.本条规定了通报表扬。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为爱国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的领导下,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因而设立通报表扬机制,有利于激发单位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办法原文】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释义】

20.本条规定了不按规定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法律责任。《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4项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办法原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2012345 12345负责将举报、投诉信息按照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及12320或12345。

【办法释义】

21.本条规定了公民举报、投诉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赋予了单位和公民、经营者、管理者举报、投诉的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办法原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2.本条规定了《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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