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3-28093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规字〔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26   11时04分 浏览次数:


                                 

 


 

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及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含,不再列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五)协调各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结果分析评价,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等市政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务局负责承德市市区水系、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九)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负责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民宿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农业、卫健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禁用急性剧毒鼠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组织做好农村地区、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一)发改委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二)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根据各自分管企业分别负责监管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四)宣传部应开展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报纸上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五)各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确保本辖区的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环境整治,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十六)人民团体、驻承部队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好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五)落实其它有效防制措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季节消长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并达到C级及以上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器械。

第十六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20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10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办应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20和12345,12345负责将举报、投诉信息按照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及12320或12345。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相关解读: 《承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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