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3012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21〕5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承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对承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总目标,大力弘扬塞罕坝精神,牢牢把握“三区两城”发展定位,加快推进“四个转化”,确保“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作出承德贡献。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共承德市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精心操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及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加强对全市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领导。
第九条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承德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坚决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深入实施河湖林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由市司法局承办。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能够解决问题。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转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备案。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职责履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家、省和市委重要指示、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研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批准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市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研究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议;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和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决策事项,并研究落实意见;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决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学习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邀请市人大、政协、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的负责同志和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所涉及有关议题。
(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
(六)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听取副市长、秘书长重要工作汇报,就下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在会前形成解决预案;会议议题涉及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党组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市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市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区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港澳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开,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属重要政策性文件,报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分管市领导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经秘书长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应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报请市长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送秘书长核报市长。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市政府发文的统筹,制定年度发文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正确、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尚俭戒奢,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因公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系统部门处级干部因公出访,事先书面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各县市区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审批。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系统部门副职因公出访,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外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台办或侨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承市政〔2017〕39号文件终止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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