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430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0-09-29   17时05分 浏览次数: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资金来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一、明确奖励对象范围

    2012年,市委、市政府针对我市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尤其是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如何落实问题,多次研究部署,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调度,人口计生、财政、国资、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8月28日,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关于印发承德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知》(承市政办字[2012]13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对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时在册人员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按资金渠道由市财政列支,对改制后进入改制企业的由改制企业负担。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后,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仅限1972 年8月15日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至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止,这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含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奖励对象的政策时点,同时增加相关条款,一是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二是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含病退)。

二、明确奖励资金渠道

《条例》规定奖励属法定奖励,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均有法定义务予以落实。原《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职工因破产改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与其他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由其市级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计生审核、财政列支。新《实施意见》明确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进入改制、破产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由财政负担。

三、细化了奖励政策

原《实施意见》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现市人口计生委已经并入市卫健委,2016年1月1日,全面放开二孩后,已经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仅限补办2016年1月1日之前所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能否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依据的是《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补发)的。原《实施意见》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的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提供证明材料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为此新《实施意见》中,删除了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同时对户口簿、结婚证两项非要件也进行了删除。针对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均由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为此在新《实施意见》中,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均有协助落实法定奖励的义务”。同时增加了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对于法定奖励不予落实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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