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699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20〕5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2012〕136号)同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均指“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从1972 年8月15日,我省实行计划生育至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止,这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并且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另外,持证享受奖励对象还包括: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含病退)。
(二)奖励标准。退休时发给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条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补发)。
二、奖励资金来源及渠道
(一)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担;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资金由所在单位负担。属于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管理费用的福利费中列支。
(二)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进入改制、破产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奖励资金应由单位负担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发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的,或因各种原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的(不包括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改建成新单位的),由其原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发放:
1.奖励资金的申报。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奖励条件的市直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要在上面加盖公章。
2.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市直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奖励对象的申请后,要对其婚育及退休状况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二)以后新增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发放。报送内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检查
(一)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卫健、财政、审计、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督导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于法定奖励不予落实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所在单位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同时报主管部门、卫健、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均有协助落实法定奖励的义务。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相关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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