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696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2020〕-34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落实意见。
一、严格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控
(一)精准排查治理隐患。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细化排查标准,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的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特种设备、消防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组织实施精准排查评估。按照由高到低,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园区系统性风险,降低企业安全风险。(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各生产加工的危化企业严格落实日常操作规程和值班及应急处置机制,从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天、每一项流程,逐一抓实抓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各级应急管理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按月日常检查、按季专项检查和每半年全面安全体检排查整改制度,确保安全万无一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冀发〔2019〕32号),进一步明确全市化工产业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实施路径和相关政策措施。严禁新上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控高风险化工项目落地,对违规接收、批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手段,加大“四个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搬迁转型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做强做优一批)实施力度,依法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能。(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等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未取得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手续不全的,一律停止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消防等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园区外的化工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在对现有装置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升级改造时,一律不得增加品种、产能等。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监理、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强化全链条监管
(四)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要按照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发展定位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在国家、省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市级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出台县域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新项目和改造项目,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其他化工建设项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毒性检测和鉴定评估的,依法不得登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依法不予安全生产许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应急[2019]13号)要求,组织设计、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的专家,严格进行现场复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化工园区管控。按照我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标准、认定条件、管理措施和退出机制。严禁新批新上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各县市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和达标认定,并于2020年10月底前,逐一提出申请名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公布首批达标认定园区名单。规范化工园区产业和安全管理。化工园区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严格执行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不得新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不得在园区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不达标园区,要“一园一策”制定整治措施,2021年10月底前风险仍为A级的要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工园区,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6月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要取消化工园区定位。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对化工园区发展现状与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符合性评估进行“回头看”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管控。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发展相关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规划衔接,实现管道建设与周边设施协调统一发展。推动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完整性管理,强化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培训教育考核,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从业资格必查、驾驶资格必查、通行证明必查、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必查、车身反光标识必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必查等措施。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占用道路违规停放。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道,运输车辆要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通行管控,加强沿途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停放等管理。对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特别是运输液化气等液态烃车辆及其罐体要加强安全检查,并根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禁超期使用、超量超载、超速超压、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严格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偷放偷排和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废弃前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加快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危废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鼓励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储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化工企业新上环保设施要对其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督促企业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整治。(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其他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依法治理,强化主体责任
(九)强化法治措施。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并及时公开,完善各项执法程序规定。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环节部位,强化精准严格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力度,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突出专业素质优势,整合各相关部门执法资源,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聘请第三方专家参与,进一步提升专业执法力量建设。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联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商务部门牵头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联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联合执法,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联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油气输送管道联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领域联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其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落实各自行业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各项联合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失信约束。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领导能力评估标准,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实施职业禁入。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对未履职尽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管理。(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德银保监分局、承德市海关、市机场管理局、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和城镇燃气、油气输送管道等企业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要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保证需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其他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督促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与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进行闭卷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予以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通报。要组织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自下而上层层签字承诺;要亲自调度、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企业主门外公告。要完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化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3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2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十二)大力推动安全标准化和“双控”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提升达标等级。2022年6月底前,所有涉及氯化、氟化工艺及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水平。在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依法依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按规定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其他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和城镇燃气、油气输送管道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组织各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健全“双控”机制,提高企业风险管控水平。2021年10月底前,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双控”机制建设率达到100%。(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市机场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承德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快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2020年10月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氯化、氟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完成率100%,严格限制作业场所人员数量,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有关装置的控制室要完成拆除或抗爆整改。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需要实施搬迁整改的,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6月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措施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采取科技化手段,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健全完善智能视频预警、卫星定位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装置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要实现温度、压力等参数的自动化监测控制能力;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安装自动化报警、紧急切断连锁等安全装置,推进燃气用户加装自闭阀、金属波纹管等安全设施,鼓励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等装置。(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保障,强化科技支撑
(十四)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健全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化工生产自动化控制等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及装备研发,深入开展危险工种和危险场所作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托国家、省危险化学品行业信息监管平台,牵头负责推进市本级信息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端口全覆盖,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9底前完成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接入。(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2021年底,企业班组长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率达到100%,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岗、转岗和新招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等必须具备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不准入职。到2022年底前,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鼓励化工重点地区建设相关职业院校,重点扶持有化工或安全生产专业的高等院校依托化工园区和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有条件的重点企业依托相关院校建立职工大学。2021年底前,遴选培育1个以上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基地、1个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1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技术服务。建立完善政府引导的多元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为政府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推动危险化学品危险性检测、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场所安全设施检测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引导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对参保企业的风险评估、安全评价咨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服务。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提请资质批准部门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德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和共享区域内应急资源,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形成辐射周边、覆盖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优化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物资配备规划,补充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任务所必需的装备器材。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022年底前,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能力
(十八)明确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实施危险化学品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化工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入园企业与化工园区规划的符合性严格把关。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执法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所在县市区和涉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化工园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监管效能。研究出台稳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政策措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突出专业素质,采取遴选、招录、调入等方式优化专业监管人员队伍。配备充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力量,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能管到位。到2022年底,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探索采用社会招聘途径,补充执法辅助人员。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市委组织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严格台账管理,及时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情况。各级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协调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责任。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得力、不及时、不到位的,每半年通报、约谈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市直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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