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0-014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0〕21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工业聚集区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实际情况,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双重任务,突出规划统筹、机制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和环境优化五个重点,强化集中布局,推进集聚发展;强化关联配套,推进协同发展;强化要素集约,推进可持续发展;强化产城融合,推进共赢发展,快速提升总体经济实力、发展活力与核心竞争力。
发展目标:聚集区发展目标分为聚集区建成面积、经济发展目标、固定资产投入和社会发展目标。
(一)聚集区建成面积
到2015年,市级以上聚集区达到 14个以上(其中省级聚集区达到 7个以上),具体是: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平泉县工业聚集区、曹妃甸承德工业园、鹰手营子矿区经济转型产业聚集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承德县下板城工业聚集区、上板城工业聚集区、丰宁满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兴隆县环京津产业集聚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隆化县苔山轻化工业园、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承德县六沟工业聚集区。
全市聚集区建成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以上,各县区聚集区面积均达到15平方公里以上。
(二)聚集区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5年,聚集区销售收入达到3000亿元,其中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销售收入超千亿元,平泉县工业聚集区、宽城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丰宁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销售收入超百亿元;全市聚集区入区企业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5个(河北钢铁集团承钢公司、北汽福田集团、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超50亿元的10个(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县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德宽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通过引进合作,重点培育,争取再建成2个以上销售收入超百亿元、5个以上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新型企业,力争实现每个聚集区均有国内、国外500强企业入驻。
(三)聚集区固定资产投入
到2015年,全市聚集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亿元,基本形成70%的工业项目在聚集区内建设。
(四)社会发展目标
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4万人,企业高端人才比例达到2%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二、科学设立 统筹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各聚集区要坚持“产业关联、布局集中、发展集约”的原则编制规划。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市级以上聚集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完成3-5平方公里起步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聚集区规划时,要注重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每个聚集区要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学准确地确定一个主导产业,确定的主导产业要报市政府进行统筹审定,聚集区内主导产业项目要达到70%以上。要突出链条式发展,努力构建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聚集、资源设施共享的特色产业集群。
(六)争列省级聚集区。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县区至少要建立一个市级以上聚集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平泉县工业聚集区、宽城满族自治县龙城新型材料产业聚集区、鹰手营子矿区经济转型产业聚集区、滦平县京津产业转移聚集区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争列第一批省级工业聚集区。对暂时没有达到省级工业聚集区标准的承德县下板城工业聚集区、上板城工业聚集区、丰宁满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隆化县钛产业聚集区、兴隆县环京津产业聚集区要尽快扩大规模,完善规划,达到省级工业聚集区的标准,尽早争列省级工业聚集区。
三、强化措施 完善机制
(七)完善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一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采用控股、参股、BT、BOT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聚集区道路、通讯、水、电、气、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聚集区工业发展需要。要统筹考虑工业区、配套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推动产城共融,设施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2011年底前,各县区的3-5平方公里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全部完成。
(八)破解土地制约。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在确保各县区耕地数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置换等措施,挖掘用地潜力,调优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破解土地瓶颈制约,拓展发展空间,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2011年完成市级以上聚集区土地调规、修编及起步区的土地收储工作。
(九)搭建融资平台。加快提升城建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等投融资能力,抓紧组建环首都投资公司和环首都银行,规范组建和发展壮大地方投融资机构。建立项目主体与金融机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银企沟通和对接机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保障问题。2011年底前,每个市级以上聚集区都要组建投融资平台,为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做好服务。
(十)科学谋划项目。各聚集区要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成立项目谋划的专门班子,建立专业队伍、专家团队、专业机构“三位一体” 的项目谋划体系。一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重点是加强市县(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县(区)项目职能部门、重点企业三个层面的专业项目谋划队伍建设。二是建立专家团队。从国家部委(包括离退人员)、京津地区聘请30名专、兼职知名专家,组成我市重大项目谋划专家团队。实行专家个人收益 “双挂钩”——待遇与项目谋划数量挂钩、奖励与项目成果挂钩,以提高我市项目谋划的层次和水平。三是聘请专业机构。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聘请国家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上海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中交协物流研究所等专业咨询机构及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协作关系,通过合作、委托、招标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谋划活动。
(十一)大力招商引资。实施“一把手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机制和模式,大力开展招商选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大企业、大集团投资聚集区建设。要完善招商机制,强化招商举措,成立专门的招商队伍,重点实施“五定”,即: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经费、定奖惩办法。实行各级领导分包招商责任制,把招商具体任务和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加大招商频率,以北京为主战场,突出产业招商,县区和相关部门领导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时间,抽调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进行招商。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十二)创新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适应聚集区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增强聚集区开发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按照“精简、高效、责权统一”的原则,聚集区应采用政企分离型的“管委会+开发公司”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设立聚集区开发公司。聚集区开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在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聚集区内的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务。
四、科技创新 人才保障
(十三)创新平台建设。要加大科研投入,调整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方向,加大财政科研经费保障,对确定的重点开发产业,设立创新专项资金。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创建活动,每个县区、每个市级以上聚集区都要与至少一所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要组建一批研发机构,加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四)人才培育引进。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聚集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将聚集区内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要支持开展面向聚集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 对聚集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采取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到聚集区挂职等方式,提高聚集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制定政策 加强扶持
我市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认真执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建设的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195号)的基础上,为加快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再给予市级以上聚集区以下优惠政策:
(十五)下放审批权限。凡进入市级以上聚集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聚集区规划要求,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由聚集区管委会审批。各聚集区要成立专门的项目代办机构,对入区项目,本着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全程代办各项服务。
(十六)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出让;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速经济转型具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由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征用土地所需成本和政府收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支持企业。
(十七)支持重大战略性项目。凡是进入市级以上聚集区的重大战略性项目,可由政府出资进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补助部分资本金;统一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申报政府重大引进项目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十八)实行差别政策。自2011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除矿山采掘企业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县区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十九)简化环评程序。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聚集区环评管理体制。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缩短审批时间,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有条件的聚集区可以单独成立环保分局,市环保局委托其代行审批、验收和环境管理工作。
六、加强领导 优化环境
(二十)健全管理机构。各聚集区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门的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负责聚集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可确定为副处级机构,规模较大的可升格为正处级机构,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审批。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聚集区的发展和建设,市政府成立承德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工业聚集区建设与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共同推进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一)制定考核办法。省级工业聚集区按照《河北省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综合考核;制定承德市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市级聚集区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居前的聚集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聚集区,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凡区内行政审批部门,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明确规定只能由有关部门行使的权力外,区内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均可由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聚集区办理。二是加强对外宣传,营造聚集区文化。三是切实研究解决聚集区企业用工、职工住宿等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是对阻碍聚集区发展,刁难项目单位的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人为因素导致客商损失、撤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承德市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德市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工业聚集区(以下称聚集区)。
二、指标体系
聚集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内容17项指标组成(见表),从经济总量、经济社会效益、发展质量、建设进度、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综合评价聚集区发展水平。同时,对安全生产、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及引进世界500强等指标设置了加分项。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所有法人企业(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比的增长速度。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三)入区企业新增数量。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新增注册的法人企业期末实有数。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四)税收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五)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六)投资强度。指考核年度聚集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七)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八)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指考核年度集聚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与聚集区单位GDP之比。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系考核年度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及
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指考核年度聚集区的年末、年初建成区面积之差。聚集区建成区面积指考核年度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总面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与聚集区法人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二)当年引进市外资金到位。考核年度聚集区引进的市外、国外(境外)投资者,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到位的出资额。国外资金到位由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国内资金到位由发改委提供。
(十三)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四)世界500强企业。以考核评价前一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十五)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公告为准。中国名牌产品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公告为准。
三、考核方法
(一)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聚集区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二)单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需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计算各聚集区该指标的标准化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三)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得分=
(四)排序。按照综合指数的大小对各聚集区进行排序。
四、考核方式
聚集区考核采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数据,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负责综合排序,并负责发布的方式。
(一)数据审核。聚集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聚集区各项数据,并上报市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对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指导,对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聚集区考核数据报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
(二)综合排序。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负责对聚集区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序。
(三)发布结果。聚集区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
主题词:工业聚集区 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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