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13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人[2003]10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事局印发《承德市人事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行风建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8-05-20   13时35分 浏览次数:

局内各科室、单位:

现将《承德市人事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行风建设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承德市人事局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行风建设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干部队伍,逐步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和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方面等发生的问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错误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诫勉和待岗。

诫勉指书面警告批评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待岗指脱离原工作岗位,集中学习培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实施诫勉、待岗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禁借机泄私愤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六条,诫勉的期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章 诫勉、待岗的范围和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单位所有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一)对上级和本局的决议、决定、指示落实不坚决,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办的事情,但有些部门或单位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和上级交办的任务,所在部门或单位受到上级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在行业作风建设上,部门或单位不重视,教育不够,服务不到位,办事有推诿扯皮衙门作风,被服务对象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的;

(五)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人心涣散,风气不正,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部门或单位班子内部不团结,拉帮结伙,勾心斗角,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八)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为政不廉,部门负责人又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不解决不报告,听之任之,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十)在年终考核中,部门或单位群众意见较大或被评为不合格科室、单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工作人员实行诫勉或待岗处理:

(一)在工作中有“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不良作风,经服务对象举报,调查核实,确有其事的,给予一次诫勉;第二次待岗一个月;半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待岗三个月。

(二)在一个月内上班迟到三次以上,诫勉一次;半年内上班累计迟到十次以上,待岗一个月;不请假早退一次,诫勉一次;一个月内两次不请假早退,待岗一个月;半年内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早退,待岗三个月。

(三)工作时间打麻将,玩扑克牌、下象棋、跳棋、军棋、玩电脑游戏等,第一次诫勉;第二次待岗一个月;半年内累计三次的,待岗三个月。

(四)工作时间禁止饮酒(工作需要除外)。饮酒失态,影响工作或形象的,第一次诫勉;如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待岗一个月;第二次待岗二个月,第三次待岗三个月

(五)不服从管理和领导,情节较轻的,诫勉;侮辱、谩骂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六)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或消极怠工的,待岗一至三个月。是共产党员的,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七)工作时,语言粗俗,态度生硬,行为不文明、诫勉。

(八)在机关或社会打架、骂人、斗殴、寻衅滋事等,给机关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九)与同事之间搞不团结、闹纠纷,拨弄事非、造谣、传谣、诬陷他人,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本局出现案件,工作人员为涉案人员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给执法办案造成一定阻力和障碍,但情节尚属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一)利用手中权利,接受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宴请,按规定交公而不交的,待岗一至三个月,并追缴礼金、礼品。是共产党员的,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少收费或不收费,致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吃拿卡要”等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故意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情节较轻,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四)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政策条件的来局办事人员,工作人员未能按照公示制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诫勉;造成不良影响或当事人举报后查实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五)在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违反政策,把关不严而错误审批的,待岗一个月;造成不良后果的,待岗三个月。

(十六)工作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七)工作人员不耐心做工作,将矛盾激化,诫勉;态度粗暴不能公正、合理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致使服务对象上访的,待岗一至三个月;对上级要求解决的上访事件,不按要求解决,造成再次上访的,直接责任人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八)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二年完不成工作任务,待岗一至三个月。

(十九)对有关单位或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答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待岗一个月;因怕承担责任,对有关单位或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应由自己答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明确答复,致使延误下级或有关单位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待岗一至三个月。

(二十)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本部门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

(二十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务,或贪污、挪用公款的,经调查属实,其本人能主动交待问题,配合调查,有主动表现的,待岗三个月。

(二十二)其他违纪违规及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或待岗处理。

第九条,私设小金库,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按国务院281号令处理。(即: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上述第七条(十)项和第八条(二十二)项及第九条的行为,由市人事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认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其它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诫勉、待岗对象的提出。

(一)纪检监察、法规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日常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提出诫勉,待岗建议。

(二)干部管理部门在对班子和干部职工考察,民主测评中,发现上述问题,提出诫勉,待岗建议。

(三)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提出诫勉、待岗建议。

(四)本单位、本部门申请提出诫勉、待岗建议。

第十二条,诫勉、待岗对象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提出诫勉、待岗建议的单位填写《诫勉审批表》或《待岗审批表》,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

(二)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建议诫勉、待岗对象的主要错误事实,分清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实行诫勉、待岗的意见,并由局财会部门提出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减发标准。

(三)报局党组审批。

第十三条,诫勉、待岗对象审批后,对部门或单位的诫勉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诫勉、待岗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及局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谈话,指出问题,宣布诫勉或待岗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由局分管局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局纪检监察、法规部门负责谈话,宣布诫勉或待岗决定,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下达《诫勉通知书》或《待岗通知书》,通知诫勉待岗对象和其所在单位。局纪检监察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行减发工资、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被诫勉的部门或单位和诫勉、待岗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诫勉通知书》或《待岗通知书》后7日内,根据被诫勉、待岗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被诫勉的部门或单位和诫勉、待岗的工作人员,在诫勉、待岗期满后进行自查,要在7日内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纪检监察部门, 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是否解除诫勉、待岗的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后,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或《解除待岗通知书》,通知诫勉、待岗对象和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被诫勉的单位或部门,在诫勉期间不认真总结教训,诫勉期满后,经组织考察无明显变化的,要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

第十七条,对待岗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先由局教育部门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或指定单位进行试岗学习,等待岗期满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由局重新安排工作。经组织考核仍不适合上岗的,可再延长待岗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八条,待岗待遇。待岗人员无论是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还是执行事业单位干部、专业人员工资制度的,均按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生补助除外)减发,具体标准如下:

待岗1个月的,减发本人工资总额的20%;

待岗2个月的,减发本人工资总额的30%;

待岗3个月的,减发本人工资总额的50%;

待岗1个月的除减发本人当月工资的20%以外,还要减发本人当年年终奖金的50%;待岗2个月及以上的,免发当年年终奖。

第十九条,凡部门或单位当年被诫勉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凡当年受到诫勉或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当年内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工作者;一年内受到一次及以上待岗处理的,年终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在诫勉、待岗期间,不能调动工作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诫勉、待岗期间能认真总结教训,认真反思,及时改正错误,并且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经局纪检监察部门复核后,提请局党组审批,可提前解除诫勉、待岗,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原决定时间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诫勉、待岗对象不服诫勉、待岗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待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局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督办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待岗通知书》

2、《诫勉通知书》

3、《工作人员待岗审批表》

4、《工作人员诫勉审批表》

附件:

待岗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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