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2678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1〕1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承德市“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承德市“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质量(以下简称“双公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双公示”工作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及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评内容
围绕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针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具体考评内容如下:
(一)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实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县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公开。公示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二)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县(市、区)及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考评方式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全市“双公示”报送工作,通过信用平台实时跟踪掌握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报送情况。
(一)开展线上月度通报。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结合“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后台统计情况,按月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通报。
(二)开展线下季度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办对迟报、瞒报、漏报的单位进行督促,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考核与排名。
(三)开展实地年度评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按年对“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实地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将减少抽查评估频次。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后三位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将增加抽查评估频次。
四、考评结果运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标准对各县(市、区)市及直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通报“双公示”评估结果。对全市“双公示”排名最后2位的县(市、区)和最后3位的市直部门进行通报、增加抽查频次。
五、工作要求
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本办法由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