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24/2026-33746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承德市某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二、案件情况
2026年5月21日,我单位收到《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关于对承德某某旅行社等三家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核查情况的函》,经调查,承德某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2026年5月14日,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责令旅行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存款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2026年5月21日,我单位收到《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关于对承德某某旅行社等三家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核查情况的函》,证实承德某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属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三、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四、处罚结果
1.吊销承德某某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付某某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3.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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