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8/2026-3324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公 告
田×锋和田×昊、曹×宇和孙×骐、王×龙和刘×、任×和李×伟、冯×凯和敖×、刘×仓和马×梅、李×平和郝×洋、李×、张×、苏×和李×翠、张×弛和潘×旭、候×艳和艾×峰、闫×垒、李×霞、管×红和张×龙、王×和李×华、安×宏和马×华、王×滨和冯×艳、杨×龙和隋×超、韩×屹和文×、杜×里、王×和王×玲: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与偏岭大桥交叉口西220米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联系电话:2155695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4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5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6号
4.《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7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8号
6.《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9号
7.《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0号
8.《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1号
9.《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2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3号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4号
12.《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5号
13.《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6号
14.《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7号
15.《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8号
16.《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9号
17.《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1号
18.《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2号
19.《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3号
20.《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4号
21.《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5号
22.《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6号
CCF20260401.pdf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4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田×锋和田×昊
身份证号码: 1323**********1412 5101**********0235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田×锋、田×昊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2#楼3-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田×锋、田×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壹圆捌角(¥3931.8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曹×宇和孙×骐
身份证号码: 1308**********0812 1308**********2026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曹×宇、孙×骐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2#楼3-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曹×宇、孙×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圆捌角(¥2085.8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6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龙和刘×
身份证号码: 1308**********0034 1308**********1427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龙、刘×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5#楼1-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龙、刘×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贰圆整(¥2672.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7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任×和李×伟
身份证号码: 1308**********152X 1326**********0013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任×和李×伟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5#楼1-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任×、李×伟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柒圆柒角(¥1967.7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8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冯×凯和敖×
身份证号码: 1308**********0813 1326**********0026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冯×凯和敖×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5#楼2-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冯×凯和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捌圆叁角(¥1138.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19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刘×仓和马×梅
身份证号码: 1326**********0411 1326**********0488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刘×仓和马×梅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5#楼3-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刘×仓和马×梅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1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叁仟零柒拾陆圆壹角(¥3076.1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0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平和郝×洋
身份证号码: 3408**********3124 1308**********4117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平和郝×洋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5#楼3-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李×平和郝×洋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伍圆叁角(¥2715.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1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
身份证号码: 1306**********1021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1-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肆圆陆角(¥3314.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2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张×
身份证号码: 1308**********1520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张×涉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1-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贰圆贰角(¥2292.2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3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苏×和李×翠
身份证号码: 1308**********4216 1308**********7069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苏×、李×翠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2-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苏×、李×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贰圆贰角(¥2292.2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4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张×驰和潘×旭
身份证号码: 1308**********0045 1308**********6416 1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张×驰、潘×旭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2-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张×驰、潘×旭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捌佰零伍圆柒角(¥2805.7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5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候×艳和艾×峰
身份证号码: 1326**********2028 1326**********0057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候×艳、艾×峰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3-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候×艳、艾×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贰圆贰角(¥2292.2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6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闫×垒
身份证号码: 1308**********1616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闫×垒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3#楼3-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闫×垒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伍圆捌角(¥1265.8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7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霞
身份证号码: 1304**********3423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李×霞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7#楼1-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李×霞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圆捌角(¥3414.8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8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管×红和张×龙
身份证号码: 1308**********1221 1308**********1218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管×红、张×龙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7#楼1-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管×红、张×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玖圆整(¥1479.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29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和李×华
身份证号码: 1308**********1027 1308**********0632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李×华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7#楼2-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李×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2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捌圆陆角(¥2828.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1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安×宏和马×华
身份证号码: 1308**********2020 1326**********4038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安×宏、马×华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7#楼3-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安×宏、马×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元陆角整(¥1275.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2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滨和冯×艳
身份证号码: 1308**********0017 1308**********1428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滨、冯×艳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8#楼1-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滨、冯×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整(¥358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杨×龙和隋×超
身份证号码: 1308**********0817 1308**********2020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杨×龙、隋×超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8#楼1-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杨×龙、隋×超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整(¥1164.5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4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韩×屹和文×
身份证号码: 1308**********0011 1308**********0020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韩×屹、文×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8#楼2-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杨×龙、隋×超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肆佰零陆元陆角整(¥406.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5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杜×里
身份证号码: 1308**********0412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杜×里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8#楼3-301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杜×里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玖元叁角(¥1369.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36号
当事人: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和王×玲
身份证号码: 1308**********1010 1308**********0727
现查明,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楼×室业主王×、王×玲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8#楼3-302室楼顶建设了一层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王×玲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3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根据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裁量幅度为严重,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叁元玖角(¥2993.9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6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4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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