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8/2025-3185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公 告
赵少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同时一并领取2025年7月29日留置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与偏岭大桥交叉口西 220米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联系电话:2155695
附件: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003号)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003号)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承城管(高新)罚责停(改)字〔2025〕第003号)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8日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承城管(高新)罚告字〔2025〕第003号
当事人: 赵少博
现查明,你(单位)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1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的规定,因你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2025年9月24日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肆圆玖角(¥2,144.9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9 月 19日
联系地址:偏岭大桥交叉口西220米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联 系 人:王超、 宋涛 联系电话: 2155695 邮政编码:067000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承城管(高新)罚听字〔2025〕第003号
当事人: 赵少博 。
现查明,你(单位)2025年6月5日,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1室楼顶建设的一层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录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试行)》的规定,因你未按照《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承城管(高新)罚字2025第00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2025年9月24日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如未自行拆除,我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肆圆玖角(¥2,144.9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9 月 19 日
联系地址:偏岭大桥交叉口西220米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联 系 人:王超、 宋涛 联系电话: 2155695 邮政编码:067000
赵少博:
因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承德高新区闫营子J01-08-02地块碧桂园崇德府项目二期6#楼2-301楼顶进行建设一层建筑建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9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7年河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在15日内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恢复至原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内容或拆除自行建设部分 。
联系人: 宋涛、 王超 电 话: 2155695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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