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6/2025-3129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7-25   17时21分 浏览次数: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3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4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5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7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防动员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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