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棉油种植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且从事粮棉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粮棉油种植贷为新设立的贷款产品,重点补齐粮棉油种植空白领域,打造支持粮棉油产购储加销全产业链的产品体系。该产品贷款模式灵活,分为种植企业直贷模式、小微智贷模式、核心企业担保模式、见单(担)模式。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粮棉油等农作物种植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维护,配套的农资、农机设备购置,以及相关大棚、温室、自动化种养设施等设施农业的购建、运营、维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于借款人主要解决小麦、玉米、稻谷、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木薯等粮棉油作物种植所需的流动资金。
(2)用于借款人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订单向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预付订金,主要解决小麦、玉米、稻谷、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木薯等粮棉油作物种植所需的流动资金。
(3)用于支持粮棉油等农作物种植所需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维护,配套的农资、农机设备购置,以及相关大棚、温室、自动化种养设施等设施农业的构建、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
2.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棉油种植贷款,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粮棉油生产加工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2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粮棉油农作物种植盈利良好,未出现亏损。新成立的农服公司、合作社、小型种植公司,企业法人控股股东经营正常。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75%(含)以下;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对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经省级分行同意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对于向棉花购销企业发放的粮棉油种植贷款,其资产负债率参照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细则中对棉花购销企业的资产负债要求执行。
(4)自有资金比例要求。借款人需要有不低于10%的自有资金参与种植。若借款人与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签订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订单),则预付订金中自有收购资金比例不低于10%。
3.贷款期限:根据小麦、玉米、稻谷、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木薯等粮棉油作物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原则上为1年期限。对于一年种植两季以上粮棉油作物的地区,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个月。粮棉油种植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5-8年,最长不超过10年。
4.贷款额度:应参考当地平均综合种植成本,根据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地租、播种、收割、人工费等合理种植费用以及种植面积据实测算。
5.贷款利率:按国家相关部门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抵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二、粮棉油收购贷款
(一)适用群体
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从事粮棉油购销、流通、加工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粮棉油收购贷款可购贷销回、循环使用。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经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手中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以及从省内收购籽棉、皮棉、棉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对种植区域较为集中并为当地农民收益重要来源的特色粮油品种(马铃薯、藜麦等),经省级分行审定并报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备案后也可列入支持。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粮棉油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粮油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资格。借款人已在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储备调控贷款因素影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75%(含)以下;对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经省级分行同意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
3.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4.贷款额度:综合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生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核定。
5.贷款利率:按国家相关部门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抵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三、粮棉油加工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产品特征
主要支持借款人以粮棉油为原材料的食用产品(不含酒)加工与制造。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以粮棉油为原材料的食用产品(不含酒)加工与制造、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方面的资金需求。
2.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棉油加工贷款,除符合农发行粮棉油生产加工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正常。原则上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2)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原则上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75%(含)以下;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升,对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经省级分行同意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贷款期限:按照农发行粮棉油生产加工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贷款额度: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确定。使用粮棉油加工贷款用于农副产品采购,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合同收购量等。
5.贷款利率:按国家相关部门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抵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四、重要农产品种养加贷款
(一)适用群体
具备相应农业产业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法人。
(二)产品特征
支持生猪、牛羊、食糖、天然橡胶等四类重要农产品的养殖(种植)、收购、初级加工、冷链物流等环节。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生猪、牛羊、食糖、天然橡胶等四类重要农产品的养殖(种植)、收购、初级加工、冷链物流等环节。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农产品种养加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2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2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5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贷款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参考监管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固定资产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
五、农产品购销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产品(非粮棉油和重要农产品)的购销贸易资金需求。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产品(非粮棉油和重要农产品)的购销贸易资金需求。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农产品流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2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2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7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四)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1)(2)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贷款额度:按照农发行农产品流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涉及农产品采购,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合同收购量等。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采用抵押、保证或组合方式担保。
六、农产品仓储物流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支持以各类农产品为主的仓储设施、运输活动、物流节点涉农物流设施及配套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运营和维护等资金需要。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以各类农产品为主的仓储设施、运输活动、物流节点涉农物流设施及配套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运营和维护等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以各类农产品(非粮棉油)为主(农产品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的仓储设施。
(2)支持以各类农产品(非粮棉油)为主(农产品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运输活动及物流节点涉农物流设施。
(3)支持以各类农产品(非粮棉油)为主(农产品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的装卸、拣选、包装、组配、运输等活动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4)支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销地冷链集配中心等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冷链设施智能化绿色改造升级提升及冷链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农产品流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2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2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1)(2)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照农发行农产品流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参考监管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采用抵押、保证或组合方式担保。
七、农村清洁能源生产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农村清洁能源生产贷款原则上仅支持装机5万kW以上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容量在3万kW(含)以上的,可予以准入。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风、光、生物质能、地热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设备购置、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相关方面资金需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太阳能开发利用。包括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太阳能清洁取暖等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2)支持风能开发利用。包括风力发电、风能清洁供暖等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3)支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质气体、液体、固体燃料的开发生产等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4)支持其他电力生产和非电开发项目。包括高温、中低温地热能发电系统建设,地热能清洁供暖,海洋能发电示范等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5)支持清洁能源多场景融合利用。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项目,利用铁路、高速公路、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开展光伏廊道示范建设,清洁能源自备电站、绿色直供电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园(区、县、村)建设等。
(6)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包括高效率光伏发电、适用于农村应用场景的风力发电、深远海风电、浅层地热能利用等技术的创新、研发及应用。
(7)支持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包括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电池)、控制设备及其他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制造(不包括太阳能用蓄电池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等。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农村清洁能源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1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1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2)(3)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借款人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L8级(含)以上。
4.贷款额度:按照农发行农村清洁能源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参考监管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6. 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固定资产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
(一)适用群体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品特征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等资金需要。
(三)产品简介
1.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等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高标准农田项目涉及的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科技服务和管护利用等。
(2)支持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一体立项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3)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4)支持符合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建设标准,且与项目一体立项的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2.贷款条件:除符合农发行耕地建设与保护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农发行信用等级在L12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2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3)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第一类业务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2)(3)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纳入或符合国家及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经有权部门备案同意。
3.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期限不超过1年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超过1年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参考监管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固定资产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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