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0/2025-0152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1.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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