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0/2025-0152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水利领域跨区域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2025-06-23   16时00分 浏览次数:

1.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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