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5-0160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起草了《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双桥区西大街路南58号(市住建局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2035605 2037879
附件:《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5日
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关于修正<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房规范〔2024〕4号)以及《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已交存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或更新、改造使用后,相关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按照续交方案或者约定的方式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属地维修资金续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属地住建部门在受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在属地住建部门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分户账面的交存、余额情况。属地住建部门应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第五条 属地住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书面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维修资金续筹工作。
第六条 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下,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筹方案实施;续筹方案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义务人、续筹标准、续筹方式、续筹时限等内容: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形成决议。相关决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定,留档备存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制定续交方案,交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形成决议。相关决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定,留档备存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前款规定的续筹标准,可以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后期维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但续筹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续筹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通知相关业主续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筹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的,维修资金续筹标准按现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续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督促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业主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条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的纯收入转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户账中设立公共收入分户账进行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并分配给相应房屋户门号分户账进行管理。
前款所指的归业主共有的纯收入管理方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续筹的维修资金后,应当向续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专用电子票据。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后,依相关规定在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续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职责对本辖区内涉及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应明确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续筹方式及业主不履行续筹义务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相关工作。对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需续筹,续筹手续由相应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业主住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无法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可引导业主通过补足差额、直接承担分摊费用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维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同意垫资维修的,垫资后可向被垫资人依法追偿,避免因资金余额不足影响维修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业主拒不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续筹方案约定或者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督促其限期交纳;相关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其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纠纷调解或依法诉讼督促其履行续筹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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