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5-01466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刘某某私自承揽业务。
二、案件情况
2025年5月29日,我单位接到投诉,投诉导游刘某某。经调查,刘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私下问团,并为游客提供避暑山庄景区和关帝庙景区的导游讲解服务,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圆(120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暂扣导游证15天。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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