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5-0121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承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意见的函
根据工作需要,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承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5月1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福 电话:2187362 邮箱:cdbaozhangke@163.com
附件:承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6日
承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规范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住房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全市有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为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组织报送年度筹集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格核定、房屋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负责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确保实施封闭管理。负责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划拨土地成本核定。
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婚姻登记、社保(退休)等情况。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现有政策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工作。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旧房转让、个人购买、运营单位回购等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保障性住房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等工作。
其他各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建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筹集主要通过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划拨土地集中建设;
(二)新出让住房建设用地项目中配建。
收购的存量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和其他房源等。
第六条 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专职承担;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定当地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要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各不同群体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一)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即存在住房困难、收入不高的城镇户籍工薪收入家庭。
(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即持有承德市燕赵英才卡A卡、B卡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
具体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需要的引进人才可不受户籍时限、收入等限制。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和未婚子女;单身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线下办理。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组织排序选房。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封顶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保障对象开展申购登记,按项目建设轮候库,区分城镇户籍家庭、持卡人才家庭、其他工薪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类型及家庭人口数量,匹配房型和房源供给数量,制定项目配售管理方案、做好有序配售。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 房源配售超过90%以上,且剩余房源超过3个月未配售的,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和新建保障性住房前,需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最终配售价格以政府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
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划拨土地成本由资规部门确认,建安成本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外与其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回购保障性住房再配售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政府选定负责运营管理的国有企业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周边商品房源价格和再配售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最终配售价格不得超过回购价格的5%。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可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的,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依本办法回购房源;
(四)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回购多余房源;
(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装修均折完即止。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已被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但由于以上原因一个家庭出现两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的,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七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等公共设施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保障性住房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收回,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违规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且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纳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占用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售和封闭管理等相关细则。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范围和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需求及房源供给能力,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处理方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新建和收购的剩余保障性住房房源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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