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7/2025-3225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我市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建村规范〔2025〕1号)有关要求,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持续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村住房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常态化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通过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对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农村受灾地区开展农房安全专项排查。持续巩固完善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村镇排查、县级巡查、市级抽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同,不再列出);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自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政局等〕
(二)用作经营的农房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鉴定为C、D级的危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每年至少联合抽查检查一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停用、封闭等管控措施。待产权人和使用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政局等)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农房实施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政局等)
(四)推动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工作机制。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农房定期体检政策措施,根据房龄、结构、经营使用等情况,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原则上对房龄30年以内农房每半年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房龄30年以上农房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房龄超过60年的(非闲置弃用农房)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牵头部门:市住建局等)
(五)做好农房安全管理末端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村级党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房安全管理末端落实,强化一线监督,发挥一线优势,做好农村住房和公共建筑安全日常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管控,及时上报情况。(牵头部门:市住建局等)
二、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和选址。农房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下同),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牵头部门: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七)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农户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建房质量。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农村住宅、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数政局等)
(八)做好农房竣工后验收。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低层住宅,由建房农户组织施工方现场验收,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技术指导和帮扶;限额以上其他农村住宅和限额以上公共建筑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数政局)
(九)统筹实施行政审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建立“一个窗口”对外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程序。指导乡镇做好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数政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其他农村住宅和限额以上公共建筑施工许可的核发;住建部门做好农房建设指导;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数政局)
(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房审批建设闭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服务。(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市数政局)
(十一)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级住建部门统筹建筑设计科研院所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对接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学生,帮助乡镇人民政府选聘一批对口帮扶性质的农房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农房安全管理,定期入村现场指导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规局)
(十二)强化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十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要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用好《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承德市农村住房建设参考要点》,建设现代宜居农房。大力推广装配式农房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
(十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要持续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工匠名录,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市住建局等)
(十五)推进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政局等)
(十六)持续完善农房保险制度。持续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引导实现农户全覆盖保障,推动落实防灾减灾等工作机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房险种。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牵头部门:市应急局等)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设计、施工单位(队伍)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产权人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规范处置拆旧建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宣传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管理、建设和使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切实履行好审批监管职责,加强对乡镇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农村低层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改扩建日常巡查等工作。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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