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650/2025-3237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烟草专卖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满足雪茄烟消费市场需求,保护零售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要求,现将《承德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承烟法〔2024〕7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作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理布局规定》第三条
原文: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
增加:(八)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烟零售点,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和办证额度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烟零售点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烟丝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受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和办证额度的限制,并按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办理。
三、《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原文:(五)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
修改为:(五)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经营范围只为雪茄烟的,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60米区域内。
四、《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原文:(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修改为:(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且工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五、《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
原文:承德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将网格单元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遇客观原因无法在公示日进行公示时以实际公示时间为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0时起接收申请,按申请时间先后办理有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的新办申请,无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修改为:承德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承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将网格单元、公示时间等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遇客观原因无法在公示日进行公示时以实际公示时间为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收到申请时间先后办理有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的新办申请,无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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