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7/2025-3255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德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
承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正<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房规范〔20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是指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按续交标准及时、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30%的情况后,可以书面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方案实施;续交方案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义务人、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内容: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形成决议。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续交方案,交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形成决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可以结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后期维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表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告知单,续交告知单应当注明续交金额、续交时限、续交银行以及逾期未续交的催缴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户账中设立公共收入分户账进行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并分配给相应房屋户门号分户账进行管理。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向续交人出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续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涉及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在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无法分摊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可以引导业主通过补足差额、直接承担分摊费用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或其他业主同意垫资维修的,垫资后可以依法向被垫资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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