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4-28157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承德市某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二、案件情况
承德市某某旅行社于2024年6月14日至6月19日,履行44名游客的承德和坝上接待业务,6月18日,旅游团队租赁越野车在御道口发生侧翻事故,经查,涉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承德市某某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构成了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四、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992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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