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24/2024-28156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开发区某网吧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二、案件情况
2024年8月21日14时40分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市开发区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上网消费者信息登记资料包含5月份、7月份、8月份,缺少6月份上网消费者信息登记资料,现场负责人称6月份上网消费者信息登记资料遗失。
三、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四、处罚结果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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