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4-2897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建发〔2024〕15号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基础建设部,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推送等工作。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在注册地之外的物业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信息采集工作,并推送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以及有关信息的填报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集的信息组成;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具体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按照规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和收费标准、共有部分收益定期公示制度、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回访机制。
(2)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相关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社会基层治理、履行社会义务等相关正面信息和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本省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企业在省物业管理系统主动登记的信息、开展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外埠物业服务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物业管理系统内登记的信息和在我省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记录。
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基础信息的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新设立的省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录入省物业管理系统。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和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管理系统自行录入并提交审核。其中在企业注册地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在企业注册地以外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通过信息产生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信息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推送至省物业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版块,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不录入的理由于审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企业。
良好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件签署日期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按上述方式和流程录入省物业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记录: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采集、录入省物业管理系统;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自行采集或其他单位推送共享的负面信息,也可以录入省物业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版块。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记录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签署时间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省物业管理系统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异议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通过省物业管理系统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记录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审批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通报或者书面决定;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负责记录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文件、文书、证书等资料为录入依据,不得对有关内容进行歪曲、篡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一)A级(信用优秀):信用分值在120分(含)以上;
(二)B级(信用合格):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20分(不含)之间;
(三)C级(一般失信):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四)D级(严重失信):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或者出现《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0〕16号)所列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查询获得守信激励和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且未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需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守信激励。
第十六条 对确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奖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招投标管理、示范项目考核等工作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和检查频次;
(五)依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计入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信用分值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期限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和办法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计入信用等级D级的企业推送至承德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7)同时废止。
附件: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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