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7/2024-2896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建发〔2024〕14号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
查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基础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承德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商品住房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八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已安装独立的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停车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消防设施、二次供水、高压供电、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及人防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或相关检测、检验合格报告,按照规划审批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安防设备符合智慧安防小区建设要求;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九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 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包括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和查验人员等内容。
(2)建设单位在现场查验20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出需要补充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3)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现场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4)现场查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5)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交接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确认。交接记录应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有部分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单位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内容,应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将不符合内容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的档案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保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细则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承德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2024〕-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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