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24-28040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安办字〔2024〕76号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管控
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供电公司:
为有效防范非煤矿山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遏制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不折不扣的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三项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4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3〕76号)《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承市安办字〔2023〕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控措施,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强化巡查管控。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人工巡查和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每日对停产停建矿山进行巡查,严防偷采、盗采行为;停产停建地下矿山要在年底前完成通风、排水作业自动化改造,实现无人入井作业。属地乡(镇)政府要每周开展一次巡查,检查矿山企业擅自整改、维修和恢复生产建设等行为,并检查矿山企业每日巡查检查落实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停产停建矿山进行巡查,对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安排人工巡查,并加密人工巡查频次。矿山企业、乡镇政府、应急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2、3),以备检查。
二、强化用电管控。发展和改革部门、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停、限电管理,对于不需要通风排水的,一律停供动力电;对于需要通风排水的,应严格核定其正常通风、排水所需电量,对于出现用电异常增加的要进行分析,及时报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核查。
三、强化爆破作业管控。公安部门要加强爆炸物品排查,严禁向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市安办2023年3月10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气体爆破等新型爆破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使用液氧、二氧化碳爆破等爆破行为。
四、强化其他作业管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探矿等作业监管,严防事故发生。公安部门要加强井下炸药库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安全。
附件:1.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每日巡查情况表(企业)
2.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每周巡查情况表(属地乡镇)
3.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情况表(应急管理部门)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每日巡查情况表(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矿山企业系统 名称 | 所在县(市、区)乡(镇) | 矿山类型(露天/地下)矿山 | 巡查日期 | 巡查人员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附件2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每周巡查情况表(属地乡镇)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矿山企业系统 名称 | 所在县(市、区)乡(镇) | 矿山类型(露天/地下)矿山 | 检查日期 | 检查乡镇 | 检查人员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附件3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情况表(应急管理部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矿山企业系统 名称 | 所在县(市、区)乡(镇) | 矿山类型(露天/地下)矿山 | 检查日期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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