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4-27837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关于范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件的行政处罚
2024-08-02   10时37分 浏览次数:

一、案件名称

范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二、案件情况

2024623日至625日,范某某受承德某旅行社委派,具体履行2名游客的避暑山庄+木兰围场坝上草原三日游接待业务,具体行程含避暑山庄、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国家一号风景大道、追梦坝上草原、越野车自费项目、如意湖或泰丰湖等。该接待业务已履行完毕。

624日,导游范某某在游览过程中,没有按照旅行社行程单的行程安排,提前一天游览了如意湖景区,未向旅行社汇报,也没有与游客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625日,导游范某某在游览过程中,在大巴车上向游客销售了牦牛干、奶制品等商品,获得收益1295元;同日,销售完商品后,导游范某某以拿货为理由,带领团队去了巴特特产超市,未向旅行社汇报,也没有与游客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经查,旅行社行程单中无“巴特特产超市”的行程。

范某某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八)项,构成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3.暂扣导游证十四天;

4.对委派范某某承德某旅行社给予警告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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