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07-31   09时21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李亚冰)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兜底作用,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我市调整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因素,分三档制定我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执行标准。第一类地区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城镇低保月标准为78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为 7020元;第二类地区为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市、滦平县、宽城、鹰手营子矿区,城镇低保月标准为765元,农村低保年标准为6840元;第三类地区为围场、隆化、丰宁,城镇低保月标准为75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为6660元。

在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15%、10%发放照料护理费。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另外,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科学合理调整低保金补助水平,采取分档发放的,要合理确定档差,不断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压实资金保障责任,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作为基层“三保”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统筹上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及时、使用规范、运行安全、发放精准。同时,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排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