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78/2024-288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张士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民对医疗保险缴费与报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通家庭医疗保险缴费数额较高”
国家医保局每年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河北省医保局在此基础上明确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我市按照河北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普通家庭与脱贫户家庭享受医疗保险政策的
力度差距较大”
脱贫人口政策由河北省统一确定,我市按照河北省规定的统一政策执行。2021年底,河北省医保局、民政厅、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0号),文件中规定5年过渡期后,2026年起脱贫人口不再享受缴费资助和救助待遇。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向上级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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