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户外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督导各用工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本网讯(记者赵可会)6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人社部门将督导各用工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安心本职工作、健康生产。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分为: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县(市、区),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可发放高温津贴;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县(市、区),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期间可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在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受单位发放的夏季高温津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为1.5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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