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52/2024-2707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气象台站备案是气象行业管理的法定制度,对于优化气象探测资源配置,提高气象探测总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促进我省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集约高效开展,现组织开展气象台站集中备案工作,具体如下:
一、集中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集中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三、集中备案范围
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气象台站,以及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均在此次集中备案范围之内。
四、集中备案要求
(一)设立气象台站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作为备案人,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填写气象台站信息,避免气象台站遗漏或信息缺项、漏项。
(二)备案人于5月1日前将《气象台站备案报告》(加盖印章或签名后扫描成PDF,见附件1)和《河北省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至河北省气象局邮箱sqxjfgc@126.com进行备案。
(三)此次集中备案后新设立气象台站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报河北省气象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河北省气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河北省气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欢迎群众对违法开展气象探测行为进行举报,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
联系电话:0311-67108155、67108852;67108800(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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