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4-3138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1-21   10时45分 浏览次数:

承市建〔202423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基础建设部,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有关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承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承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住建部第50号修正)、《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有关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承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受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动态实施”的原则,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评价工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从基本状况、执业质量、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基本状况方面:包括企业注册造价师数量、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员工人事档案、员工社保信息、办公场所、继续教育、计价软件等。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成果质量、计价规则执行、三级管理两级审核、成果文件签章、档案管理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工程造价营业收入(以合同金额为准)、企业参与计价依据编制、教材修编等重要工作、业务拓展、表彰奖励等。

(四)信用记录方面:包括整改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六条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由基本部分和加分部分组成,根据评价表对应项进行评价确定最终分值。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评价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评价分数75-90分(不含90分);

C级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评价分数60-75分(不含75分);

D级为信用缺失企业,评价分数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八条  信用等级每年度评定一次,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可在整改后申请一次补评,补评最高等级为C级。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评价有效期内的A、B、C等级企业出现不良行为将重新确定等级并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一)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检查或隐瞒、拒绝提供反应活动状况真实材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挂靠专业人员、出借营业执照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年度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2次整改通知书、受到行政处罚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整改、处罚决定的;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2020年住建部第50号修正)、《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等;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

(三)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仲裁裁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等;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结果;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

(八)行业、协会调查结果。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按照承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信息,评价前7日告知企业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和证件原件;

(二)按照咨询企业承接项目台账抽取项目,评价项目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年度合同总数的20%且不低于2个,优先抽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清单拦标价、结算项目,空缺时另选其他项目。

(三)开展评价活动,进行打分,评价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对评价资料签字;

(四)对初评为A、D级的企业进行复核,确定等级;

(五)在承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政务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需取得一级造价师或工程(含工程经济类)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在评价活动中可留存与评价结果有关的图文影像资料,非涉密信息被评价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在全市工程造价行业逐步建立奖惩机制。已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市、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次评定为A级且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给予激励措施:

(一)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抽查;

(二)在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专家申报、计价依据修编、评优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法律法规和行业内规定的其他激励。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为D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告知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接受监督,受理投诉和举报,评价结果信息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专家在评价活动中不得收受被评价企业的礼品财物、不得接受宴请和消费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如违反规定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不能到场参加评价活动的,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行使签字权。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用期2年。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