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10/2024-0792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听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法监科
四、受理条件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八、办理时限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九、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0314—2077212
十、责任追究
听证人员未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后果的,追究听证主持人有关责任。
十一、救济渠道
举报、投诉
十二、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三、办公地址
承德市双桥区石油南路
十四、办公电话
0314—2050104 2065123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受理机构
承德市人民政府
四、受理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4、申请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和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申请书一式四份;证明目录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八、办理时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九、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0314—2077212
十、责任追究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力,造成后果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相关责任。
十一、救济渠道
举报、投诉、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三、办公地址
承德市双桥区石油南路
十四、办公电话
0314—2050104 2065123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诉讼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行政诉讼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受理机构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四、受理条件
1、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6、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时限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案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
4、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0314—2077212
十、责任追究
无
十一、救济渠道
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十二、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三、办公地址
承德市双桥区石油南路
十四、办公电话
0314—2050104 20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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