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
1 | 仲裁收费 |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00元;争议金额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争议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争议金额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争议金额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争议金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承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 元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 | 仲裁申请人 | 仲裁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无 | |
监督举报电话:0314-2050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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