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2023-09-0909时07分 浏览次数: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
1仲裁收费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00元;争议金额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争议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争议金额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争议金额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争议金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承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2]19号,冀财综[2010]96号,冀财综[2012]55号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缴入地方国库
监督举报电话:0314-2050596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pdf

附件: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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