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3-31912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环罚〔2023〕14号)
2023-09-04   15时44分 浏览次数:

  环罚〔202314

四川超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9R73600     法定代表人:王超

  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新西街26号

根据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林业水务局移交的相关线索,本机关 2023728对你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弃渣堆放等破坏植被的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狮子沟村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弃渣堆放等破坏植被的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8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环罚202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环罚听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你单位在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1%-10%,取5%;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取5%;复查时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1%-5%,取2.5%;单位负责人员配合调查0%,取0%;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1%-20%,取10%;共计22.5%。”同时,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规定,你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情形,应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账号: 50940001040057789  户名: 承德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830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