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亚军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承德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3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林地、草地、耕地、湿地、园地等区域〔城市建成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生活区除外〕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乱丢火源火种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扫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
(四)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或使用枪械狩猎野生动物;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义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灭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队员防护措施,确保火灾迅速科学处置。
七、森林防火期内,公安机关要开展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根据《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命令第四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级新闻单位要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利用宣传车、广播、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
九、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上报。
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执行此命令。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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