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6/2024-0019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汇总表
2023-09-20   10时22分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2

行政处罚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以上人员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3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4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   六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5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6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7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8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9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10

行政处罚

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11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12

行政处罚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13

行政处罚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四十条、四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5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承德市工信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6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承德市工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信部48号令,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呈报省工信厅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呈报省工信厅,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确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7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承德市工信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呈报省工信厅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

行政检查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2.《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行政检查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承德市工信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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