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23-31431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已关闭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厘清各级各部门职责,压紧压实各级责任,杜绝发生各类事故和险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已闭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国内一些地区先后发生人员擅自进入已关闭或废弃矿井,造成中毒、窒息等人员伤亡事故,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已关闭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已关闭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已关闭矿山日常监管责任,确
保安全监管主体明确、职责清晰,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对在已关闭矿山监管工作中重视不够、巡查不力、管理缺位、应急响应迟滞,存在失职、渎职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擅自开启封闭井口进行抽水取水作业、盗窃井下设施设备和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打击“洗洞”盗采金矿常态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已关闭煤矿监管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231号)、《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和已关闭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承市安办字〔2021〕20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我市已关闭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矿山企业是已关闭矿山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将予以关闭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措施关闭到位(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风险危害采取预防管控措施,将关闭矿山位置、开采情况、整治情况、监管措施等信息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并在现场公示关闭矿山相关情况,每周开展一次巡查检查,全面排查采取的关闭工程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各类问题隐患。关闭矿山后没有企业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日常管理主体,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已关闭矿山的监管责任主体,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逐级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开展全面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已关闭矿山擅自开启封闭井口进行抽水取水作业、盗窃井下设施设备和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督促指导县、乡政府依法打击已关闭矿山擅自进行非法开采,对政府关闭或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系统督促企业及时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督促指导已关闭矿山(系统)进行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盗窃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由本部门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系统)情况通报资规、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含供电)等相关部门,将关闭矿山(系统)资料移交属地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已关闭矿山发生险情或事故后协调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对已关闭矿山停止电力供应,查处非法开采过程中违规用电行为,对由本部门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系统)情况通报资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将关闭矿山(系统)资料移交属地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查处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等违法行为,对由本部门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系统)情况通报资规、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含供电)、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将关闭矿山(系统)资料移交属地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林草、水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调动乡镇、村组人员力量,落实“一对一”监管,每月开展一次巡查检查,保存巡查记录和影像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严防发生各类问题。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已关闭矿山井口(硐口)密闭墙是否可靠、完好,警示标识是否齐全;二是已关闭矿山井口(硐口)密闭墙是否开启,是否存在启封密闭井口盗采矿产资源、偷盗井下设施设备等行为;三是是否存在利用矿山井口排放废气、废水等行为,是否存在私自取水、乘凉、存储等行为;四是已关闭矿山废弃矸石山和废弃排土场等是否存在私自采挖行为;五是已关闭矿山矿区范围内废弃的建筑物、涵洞、围栏等地面设施是否存在隐患。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人员破坏密闭设施冒险进入行为。各县(市、区)要在已关闭矿山矿区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联防联控,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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