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3-329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 德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 德 市 财 政 局
承 德 市 民 政 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市建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理顺办事流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 德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 德 市 财 政 局 承 德 市 民 政 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3日
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本着方便生活、合理和谐,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既要确保加装的电梯安全美观,也要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高度不超过现有住宅建筑高度。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四)社会投资和捐赠。
第四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第六条 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协议签订、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共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应共同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申请人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电梯品牌、型号、费用的预算、分担方案,以及加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检验检测、电费、维保、维修、管理、保险等费用)分担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电梯运行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同时签订电梯使用管理协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等具有管理能力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及电梯使用管理协议后,应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加装电梯意向,并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第五章 委托设计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一)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需求。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下列结论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研究结论;
2.消防安全的研究结论;
3.规划要求的研究结论;
4.加装电梯运行的供电等配套设施的研究结论。
(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确认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不得压占城市道路红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章 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属地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工作,并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三)加装电梯协议及电梯使用管理协议;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属地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涉及迁改管网(线)的专营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的监督工作。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意见反馈渠道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搭建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持异议双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解决问题矛盾。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应本着“方便生活、合理和谐”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加装电梯公示证明》;经协调,异议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装电梯公示证明》以及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章 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依法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属地行政审批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公布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提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资料核验所需的相关资料,工程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管理程序履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属限额以下工程且建设单位自愿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属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前应持下列材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备。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意见;
(二)告知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材料;
(三)加装电梯协议;
(四)电梯使用管理协议;
(五)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章 工程施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 属地住建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加强业务指导。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加装电梯工程验收报告。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负责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由属地负责联合验收部门与建设单位约定时间进行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属地负责联合验收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备案机关依据《联合验收意见书》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电梯安装单位凭《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属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携带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属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九章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未通过联合验收备案的加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协议到期后,申请人应共同重新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帮助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且未签订电梯使用管理协议前,加装电梯不得运行。
第三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中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需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义务的,变更后的业主应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体,属地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资料核验,负责项目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的审批工作,参与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政审批工作。按照权责分工,负责双桥区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审批和发证工作,牵头组织双桥区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施工许可证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加装电梯牵头联合验收工作,按属地负责联合验收的职责分工办理。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及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监督检验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的安装告知,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及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违反规划要求的查处和行政处罚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违反规划要求的查处和行政处罚工作,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社区协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社区协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推进和落实,要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内容,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取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风险。
第三十七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施行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组织做好持异议双方矛盾的协商、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参与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加装电梯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造成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调整后,加装电梯井道已完工但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告知的,相关办理程序及办理事项另行通知。
第四十二条 既有非住宅类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原《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建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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