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23-310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承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3052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28   11时34分 浏览次数:

 

邵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调整“残保金”征收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的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六条)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第八条)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二)《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 〔2016〕40号)规定:

1.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六条)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第十八条)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承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承市残联字〔201440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在劳动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二、关于对“残保金”申报及缴费方式作出调整建议

建议提出,对“残保金”申报及缴费方式作出调整,即明确实际用工单位为财政拨款性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并通过人力资源机构购买服务或以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置残疾人或缴纳“残保金”,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缴“残保金”数额偏大,超出企业承受范围,为尽快克服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发展,统一调整承德市各市县区残联组织、税务机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征收“残保金”的方式,实质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规定范畴。

税务部门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范围、标准等要求开展保障金征收工作,无缴纳主体、优惠政策等政策规定的确定权。

三、关于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置残疾人或缴纳“残保金”建议

根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文件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征收机关,进行数据更新。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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