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23-3107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杨宝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员工社保缴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2017年新政策实施后,对员工201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企业应不承担补缴责任,有效避免企业因巨额滞纳金产生的损失”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为“企业申报、社保审核、线上传递、税务征收”,税务软件系统使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研发的“金税三期社保费征收系统”, 实行全省社税联网后全部网上系统自动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各市、县社保、税务部门都没有办法更改系统,不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如果需要补缴,在补缴养老保险过程中,因是政策变化原因导致的缴纳欠账,对于产生的滞纳金应给予减免政策,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相关问题
依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目前,国家未出台滞纳金减免、本金与滞纳金分离征收的相关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冀人社传〔2020〕24号)《关于做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05号)相关规定,2020年2至12月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至6月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部分减半征收,在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缴费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社保费滞纳金的减免政策。
经与税务部门沟通,按照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相关规定,企业先缴纳欠费,再缴纳滞纳金,即补缴时本金与滞纳金可以剥离缴费没有政策依据。
三、关于“为再就业的50-55岁之间的女员工续缴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可续缴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十一条规定:“对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延期退休手续等材料”。
四、关于“医疗保险按月申报缴费”相关问题
承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为辅。2021年我市出台了《承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承医保字〔2021〕84号)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实行上缴制,应至少上缴一个月,可按月、季、年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及人员变更手续,在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手续,参保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申报时自主选择申报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参保单位应及时筹措资金补缴欠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待遇。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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