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3-31165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承德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二、案件情况
2023年7月13日,我单位收到《赤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交相关旅游案件线索的函》,“7月7日,赤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克什克腾旗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承德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驾驶员白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营运开展调查,克什克腾旗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非法营运越野车两台,执法人员经过对导游、游客、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调查取证,驾驶人白某某、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无营运资质”。
经调查,2023年7月7日,承德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江苏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具体履行44名游客的北戴河、承德和乌兰布统接待业务,悦旅国旅经理魏殿宝向克什克腾旗坝上龙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行程里的越野车项目用车服务。该接待业务已履行完毕。
承德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结果
责令承德悦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对魏殿宝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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