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3-3299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7-07   16时02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

 

承市建发〔202321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了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资质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司法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我省现有“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并依法注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面临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经营行为等缺乏规范性管理规定的现实。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不具备鉴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与技术标准,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含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管路、管线)质量等进行检查、检测、验算、分析评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活动。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包括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使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房屋建筑(含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鉴定活动执行本通知规定。

既有建筑房屋安全(抗震)评定、装修改造、改变用途、遭受灾害或事故等需要开展工程质量鉴定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外,亦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等有关规定,在建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一)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

(七) 已交付使用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质量问题投诉处置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工程质量鉴定的其他情况。

四、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下列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鉴定业务  

(一)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依法从事城市既有建筑房屋安全鉴定及安全等级评定业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可从事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鉴定业务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改变使用用途以及使用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鉴定项目所需的检测资质范围内检测能力(房屋安全性鉴定应同时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检测资质);

3.具备与所鉴定工程相适应的结构分析、承载力和变形验算能力或国家级认证机构鉴定评价能力;

4.具有开展房屋建筑鉴定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工程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检测能力、结构分析、承载力和变形验算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与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合作进行,双方应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责任,并签订合作协议。

(三)具备上述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能力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六、参与工程质量鉴定活动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鉴定活动从业人员应为检测、设计等单位正式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 鉴定活动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参加具体工程项目鉴定的团组中至少有两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设计、检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 地基基础、护坡、护坝等岩土工程安全性鉴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

七、房屋安全性(抗震性能)和正常使用性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鉴定标准规定的鉴定程序,确定房屋建筑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等规范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针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房屋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应进行评级,按构件、子系统、鉴定系统三个层次,从第一层次开始,逐层进行。

(一)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二)根据子项各检查项目和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系统等级;

(三) 根据各子系统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系统等级。

九、工程质量专项鉴定可参照房屋建筑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程序进行,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检测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对鉴定内容给出符合性评定结果。

十、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进行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验与评定;当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满足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施工图纸不全时,应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房屋抗震鉴定。

(二)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凡未达到au级和AU级标准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

(三)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满足au级和AU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予以验收;当不满足au级和AU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并应对加固部分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十一、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鉴定报告正文应当做到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重点和关键部位应有影像资料,且至少包括下述七个部分内容:

1.项目概况

2.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鉴定的依据和主要仪器、设备

4.现场检测相关数据

5.分析、验算结果

6.鉴定评级(房屋建筑安全性和使用性)

7.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二)鉴定报告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并满足下述质量要求:

1.鉴定报告结论准确;

2.鉴定结论的评判方法正确;

3.支持鉴定结论的信息和数据充分,与存档的记录一致;

4.鉴定报告正确使用有效规范、标准;

5.鉴定报告内容清晰,文字通顺无误。

(三)鉴定报告应经鉴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应附鉴定机构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等。签字栏中鉴定人员签字要本人手签,不得打印、代签或盖章,审核人应为鉴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十二、从事工程质量鉴定活动的机构在接受委托开展在建工程鉴定业务前,应告知属地县区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接受监督检查。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的房屋建筑,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三、从事工程质量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工程质量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四、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十五、2017年以来,纳入全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和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解遗处置政策和意见所开展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六、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承揽我市工程质量鉴定业务须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国家或河北省出台工程质量鉴定有关管理规定时,执行国家和河北省规定。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可将通知印发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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