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4/2023-2790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行政中心车辆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5月1日试行,2023年5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行政中心安全,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推进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行政中心车辆管理的总遵循,进出行政中心车辆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车辆登记与注销
第三条 行政中心车辆门禁系统登记范围: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单位公务车辆全部办理;驻行政中心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个人购买车辆全部办理(每人限办1辆,借调、临聘等非在编人员车辆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四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中心院外的其他单位班子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私家车辆允许办理(每人限办1辆);各县(市、区)、行政中心院外的其他单位领取文件私家车辆(每单位限办1辆);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准入的其他车辆,如重点规模以上企业车辆等。
第四条 受行政中心院内车位数量限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根据院内车位使用情况及车辆停放情况,对进出行政中心车辆进行严格审核和把控。
第五条 行政中心车辆通行办理流程
1.申报登记。车辆登记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车辆信息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非本人车辆的需提供有效证明),以公函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申报。
2.资格审查。根据单位介绍信、人员、车辆信息等文件进行登记并逐级审批。
3.系统录入。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经审批通过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进行系统录入。
第六条 车辆门禁信息变更、注销须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到机关事务局保卫科申请办理。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负责市行政中心通行证件材料初审、报批、系统操作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八条 行政中心所有车辆出入凭车牌进行识别,开通进入权限的车辆可出入行政中心,无进入权限车辆确需进入行政中心办理公务或洽商事务的,在门卫处登记清楚后方可进入,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九条 行政中心已开通定制公交保障工作人员上下班出行,鼓励倡导绿色出行及乘公交出行,尽量减少私家车出行。
第十条 为保障市行政中心入驻各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车辆出入实行满负荷禁止入内制度。行政中心院内车位满负荷后,除公务用车及公益性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如有恶意滞留行政中心门口导致拥堵,影响行政中心办公秩序的个人及车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车辆,保卫人员查明核准原因进行登记后通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电瓶车、自行车、自平衡车等,摩托车视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严禁在机动车道通行;车辆出入须经保卫科执勤人员确认放行后由专用通道处通行;强行在机动车道通行的上述车辆,如发生被砸、剐蹭等事故,责任自负。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因学习、培训、会议、下乡等需要,在公务快车平台租用的车辆,由用车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核程序后保卫科对所属车辆放行。
第十四条 对于院内单位采购的大件物品的物流、快递、展品运输车辆,由采购、承办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登记备案并检查后方可通行。
第十五条 对于院内单位装修、施工车辆,由建设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核程序后保卫科对所属车辆放行。
第十六条 物资出入需到单位所在办公楼保卫人员值班处填写“物资出入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效,保卫人员收到保卫科签批通知证明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因施工和工作需要确需进入行政中心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使用部门应提交本单位审批申请和生产、运输相关资质材料并附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署意见,指定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报送车牌号、车辆信息及车主信息必须一致,如发现虚假报送或盗用他人车辆信息进入行政中心的车辆,取消其进入行政中心资格,并视情节严重追究报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保密政策规定和国家安全相关要求,部分品牌车辆禁止进入党政机关办公地点。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中心私家车辆实行限时停放管理制度,私家车辆在行政中心院内连续停放超过40小时或5个工作日累计停放超过80小时且未进行报备的车辆管理系统将自动取消该车辆进入权限;逾期滞留的私家车辆将被拖至收费停车场,拖车及收费停车场停车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中心车辆实行划区停放、分区管理制度。府前车库(大车库)仅供职工停放私家车辆;公务用车停放区停放备案单位公务用车;BE座车库(小车库)停放系统登记车辆;南楼、北楼门前停车位为临时车辆机动停车位,院内单位私家车禁止停放;行政中心北侧临时会议停车区为来行政中心开会的院外车辆临时停车区域,院内登记的私家车和公务用车禁止停放。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中心院内车辆有如下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进入行政中心权限:
1.在行政中心院内禁停区(各楼前警戒区、办公楼前雨搭下、消防疏散通道及临时划出的其他车辆禁停区)停放的。
2.不按划定车位停放,一车占两车位的车辆。
3.车头方向与规定停车方向不符的车辆。
4.停放于他人车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车上未留电话或电话无人接听,遭到被堵车辆司机电话投诉的车辆。
5.不按交通指示线行驶、逆行的车辆。
6.车辆信息变化或联系电话变动未及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登记变更的车辆。
7.在院内不减速慢行,明显超速造成行人恐慌投诉的车辆。
8.在院内连续停放超过40小时的且未进行报备的私家车辆。
9、在院内5个工作日累计停放80小时以上的私家车辆。
10.恶意伪造车辆信息或盗用他人车辆信息进入行政中心院内的车辆。
11.车辆登记为非行政中心院内人员车辆且由院内人员长期使用,经查非院内长期使用本车人员驾驶的车辆。
12.对车管人员进行言语侮辱、谩骂、威胁甚至用车辆冲撞车管人员的车辆。
13.不听指挥,不顾劝阻,恶意闯卡的车辆。
14.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管制刀具、违禁品等进院且未提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说明的车辆。
15.经查损坏公共设施后逃逸的车辆。
16.经查在行政中心院内剐蹭其他车辆后逃逸的车辆。
17.不服从保卫车管人员管理执意在禁停地停车的车辆。
18.在行政中心临时停车区停放超过12小时或在临时停车区停车过夜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出入行政中心的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内、楼前及地下车库停放;停放时必须服从保卫人员指挥,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有权进行警告和扣留处理;对停放于地下车库及车棚内超过10天以上不动的上述车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进行公示后按无主车辆进行清理。
第五章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及充电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中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位于行政中心东侧临时停车区入口处,充电区设有显著指示牌和充电区停车位划线标识,可为驻行政中心院内各单位公务用车及干部职工私家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应严格按照充电桩使用流程规范操作,充电操作完成后进行扫码缴费并将充电线及充电枪复位。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主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充电故障应及时向保卫科反馈,尽快进行维修解决。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充满电后应及时驶离充电区域。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行政中心车位数量较少的现状,在工作时间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区域实行弹性管理制度,即根据充电桩标号,其中1号、2号充电桩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禁止任何燃油车辆及无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停放。其余车位按照充电桩标号进行弹性使用,必须保证至少2个充电车位空闲方可临时停放其他车辆。如1号充电桩车位有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2号充电桩车位空闲,3号充电桩车位禁止停放燃油及无充电需求的电动车辆,如3号车位已停放其他车辆的,接到保卫人员电话通知后应立即驶离。
第二十九条 夜间、节假日期间等非工作时间禁止燃油车及无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区停放。
第三十条 停放于电动汽车弹性管理车位的车辆为临时停放并应悬挂挪车电话,随时根据充电桩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挪车操作,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取消进入行政中心权限。
1、停放于1号、2号充电桩车位的燃油车辆或者无充电需求的电动车辆。
2、停放于除1号、2号车位的其他充电车位的车辆未悬挂挪车电话、挪车电话无法联系或通知挪车后拒不驶离的车辆。
3、非工作时间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区停放的燃油车辆或无充电需求的电动车辆。
4、新能源电动汽车电量充满后不及时驶离,影响其他电动车辆正常充电的车辆。
5、不按规范流程进行充电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车辆。
6、故意损坏、损毁、涂抹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的人员所属车辆。
7、其他违反行政中心相关规定的车辆。
第六章 车辆报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超时停放于行政中心院内的私家车辆实行超时停放报备制度,未报备的视为违规停放。
第三十三条 如因值班、公出等原因确需在行政中心院内停放的私家车辆,车主所在单位须提供《行政中心私家车辆超时停放报备单》(详见附件),写明停车时间及停放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西楼115房间,联系电话:2057927。
第三十四条 车辆报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五条 报备车辆报备期间车辆外出入院或报备期满后将自动恢复停车计时功能。
第七章 车辆年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中心车辆信息实行年审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辆信息及时进行更新,防止外部及无关车辆长期进入占用公共资源。
第三十七条 车辆年审工作由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通知,由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系统里已登记但年审未报的车辆取消车辆进出行政中心权限。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车辆年审信息,逾期不报的取消该单位车辆进出权限。(车辆年审表见附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内容由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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