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春耕“烧荒”要不得
2023-03-1808时37分 浏览次数:

气温回暖,万物复苏。全国各地忙着春耕播种,一些农户在春耕前有焚烧秸秆、玉米秆、杂草的习惯,也就是放火烧荒。但春季天干物燥田地附近如果有树木、住宅烧荒时极易引发火灾。

烧荒的危害

1.易引发火灾

春季天干物燥,户外用火,特别是大风天用火,飞火非常容易引燃周边的可燃物,严重时,还会烧着房屋,造成重大损失。

2.会造成空气污染

大量焚烧秸秆和杂草会产生浓烟,造成空气中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等有害物质增加。

3.危害身体健康

焚烧秸秆产生的烟雾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会造成很大影响。

4.影响交通安全

燃烧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大大降低,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附近,这种影响尤为突出。


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4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县域全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塞罕坝机械林场全年为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10月15日至12月15日以及其他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为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塞罕坝机械林场依法实行封闭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草原防火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野外违法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刑事案件的,可处3年以上/年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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