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3-325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公开征求《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不断适应我市物业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加快形成以信用等级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拟定了《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承德市住建局反映。
联系电话:0314-2025355
电子邮箱:wuyejianguanke@126.com
附件: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4日
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指导及结果公示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采集,并将结果计入河北省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与核实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具体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按照规定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和收费标准、共有部分收益定期公示制度、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回访机制。
(2)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动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相关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社会基层治理、履行社会义务等相关正面信息和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信息。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本省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系统主动登记的信息、开展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记录。
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基础信息的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新设立的省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录入系统。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自行录入并提交审核。其中在企业注册地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企业注册地以外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通过信息产生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信息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推送至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版块,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不录入的理由 于审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企业。
良好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件签署日期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按上述方式和流程录入系统。
第十条 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录入系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自行采集或其他单位推送共享的负面信息,也可录入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版块。不良行为 信息的审核、记录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签署时间为准,有效时间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自动取消。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系统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通过系统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记录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审批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通报或者书面决定;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负责记录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文件、文书、证书等资料为录入依据,不得对有关内容进行歪曲、篡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一)A级(信用优秀):信用分值在120分(含)以上;
(二)B级(信用合格):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20分(不含)之间;
(三)C级(一般失信):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四)D级(严重失信):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
企业未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在省信用管理系统中录入基础信息的,不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未参加信用评定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六条 同一良好行为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定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系统,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定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且未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需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守信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奖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
(四)在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示范项目考核等工作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政府采购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和检查频次;
(七)依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八)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采取信用加分措施;
(二)示范小区项目考核时,采取信用加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申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取消企业投标资格;
(四)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
(五)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
承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一、基础信息
序号 | 基础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评分 | |
1 | 注册情况 (70分) | 注册信息 (70分) | 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规定的内容,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得分70分。 | |
2 | 人员情况 (15分) | 企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情况(5分) | 企业有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以下(含)得2分,6人~10人(含)得3分,11人~15人(含)得4分,15人以上得5分。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缴纳保险时间至少在申报时间前六个月有效)。 | |
企业员工专业素质情况 (10分) | 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参加行业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比例60%~70%得2分,70%~80%得3分,80%以上得5分。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个工种的员工比例60%~70%得3分,70%以上得5分。不达标不计分。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缴纳保险时间至少在申报时间前六个月有效)。 | |||
3 | 项目情况 (14分) | 物业服务 项目信息 (10分) | 企业使用信用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管理项目情况的得5分;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得1分,建立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的得1分,建立共有部分收益定期公示制度得1分,建立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的得1分,建立回访机制的得1分。 | |
物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 (4分) | 主动申报上一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得4分。 |
备注:经发现并核实一项为虚假信息,此项不计分。
二、良好行为信息
序号 |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加分 | |
1 | 获 得 表彰奖励 | 企 业 | 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 |
从业人员 | 在企业工作期间,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 |||
2 |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或项目建立各类党组织的,加2分;企业积极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的加1分;积极配合基层社区治理工作,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党组织认定的,加1分。 | ||
3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企业获得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以正式文件和证牌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 ||
4 | 参与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项目物业服务 | 每3万平方米加0.5分,不足3万平方米不加分,最高5分。老旧小区,是指列入我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面积以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 ||
5 |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获得省级十佳项目、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市级标准化项目,分别加2分、1分、0.5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6 | 业主满意度评价 | 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提供日常服务的服务项目满意度评价中,业主满意度在60%以上的,加5分;达到80%及以上的,加10分。 | ||
7 | 标准建设、 科技创新成果 |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加5分、4分、3分;从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同一标准中,企业和本企业从业人员不累计加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政府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推广的科技创新成果,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 ||
8 | 承担社会责任 | 配合国家、省、市、县(区、市)、街道五级有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0.5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物资每3万元加1分,不足3万元不加分,最高4分;为国家重点关注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每50个加1分,不足50个不加分,最高4分。 | ||
9 | 垃圾分类示范项目 | 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 ||
10 | 其 他 | 企业管理服务行为,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给予激励的,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加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8分。 |
备注:1.同一事项、同一奖项按最高得分计算1次;
2.经发现并核实一项为虚假信息,此项不计分。
三、不良行为信息
序号 |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 信息来源 | 评分标准 | 减分 |
1 | 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2 | 未依法办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手续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3 |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4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5 | 实行酬金制收费模式的,未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6 |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7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8 | 企业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9 | 企业未履行合同条款,不能达到服务标准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0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1 | 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2 | 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3 | 在本市开展业务的企业未及时录入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4 | 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录入系统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5 | 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埠企业)新承接的项目、新退出的项目未在承接或退出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系统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6 | 不按规定处理物业有效投诉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7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8分 | |
18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或者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19 |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行业协会通报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
20 | 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履行合同条款、提供日常服务的满意度测评活动,满意度低于60%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8分 | |
21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8分 | |
22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8分 | |
23 | 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0分 | |
24 | 其他违反物业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 有关行政机关 | 核实一次扣3分 |
备注:不良行为信息评价项目中,同一事件在同一次处罚中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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