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3-32471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06   15时15分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文综罚字〔2023〕009号

当事人:双桥区书香书店(龚慧彬)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2MAOECJ5173)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龚慧彬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24日11时0分,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王文佳(03080021006)、王铸剑(03080021465)到承德市翠桥小学对面百乐超市负一层双桥区书香书店(龚慧彬)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负责人刘补义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检验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2MAOECJ5173)、名称:双桥区书香书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龚慧彬、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11月28日、经营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二仙居商业街负一层C区C-01-43、44号。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双桥区书香书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双桥区书香书店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10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2023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双桥区书香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桥区书香书店负责人龚慧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补义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补义受双桥区书香书店负责人龚慧彬委托,处理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一案。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双桥区书香书店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理由: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承)罚告字〔2023009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责令当事人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停止进行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11月2号,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责令改正内容:立即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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