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3-32729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环罚〔2023〕20号)
2023-10-31   16时54分 浏览次数:

 承 环罚〔202320


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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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德市中心医院季度比对监测报告异常线索,本机关202398日对你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 年5月26日、2023年7月28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山东绿洲(检)字[2023]0514009号和山东绿洲(检)字[2023]0718009 号的虚假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山东绿洲(检)字[2023]0514009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山东绿洲(检)字[2023]0718009 号)、《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环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环罚听告〔2023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书面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182项的相关裁量规定,你单位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1%-60%),但因一次发现了2份虚假报告,从重取值,取值40%;配合调查取证(0%-10%),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取值0%。最终累加百分值为40%。该项违法行为最高法定上限为50万元,罚款金额=50万×40%=20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  (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账号: 50940001040057789  户名: 承德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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