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24/2022-31309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文件编号: 26265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文综罚字〔2022〕010号
当事人:承德市昊瀚网咖休闲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4765410X5)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东兴路昊源商城205铺商业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6月19日10时0分、06月20日10时30分,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力(03080021020)、王文佳(03080021006),通过文化娱乐场所云监控平台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东兴路昊源商城205铺商业的承德市昊瀚网咖休闲会所进行了远程勘验,远程勘验中发现该网吧文化娱乐场所云监控平台未接通。执法人员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截图取证。06月23日19时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东兴路昊源商城205铺商业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云监控平台不能接入。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投资人孙天昊本人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06月2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2022年0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孙天昊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文化娱乐场所云监控平台未接入。2022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正常营业,监控设备不能接入文化娱乐场所云监控平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查照片3份,证明:远程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孙天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德市昊瀚网咖休闲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处罚理由和依据)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结合《承德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2年6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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