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2-3156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2〕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7-05   17时14分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国家、省政策,认真分析发展形势,广泛借鉴其他市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市落实措施,经市政府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6项主要任务、6项支持政策和4项保障措施。

6项主要任务。一是制定发展计划。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双桥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应重点发展,其他县(市、区)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三是多方筹集房源。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四是确保住房品质。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装修、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要求。五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六是强化地方责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办法。

6项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二是简化审批流程。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强化资金支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专项债券支持。四是降低税费负担。主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加强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信贷和债券两方面提供金融支持。

4项保障措施。一是做好政策衔接。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对存量闲置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出要求。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明确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市相关部门职责。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四是做好宣传引导。通过积极宣传、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将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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